1、开标当天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需要给供应商赔偿吗?
答:投标截止当天推迟或终止采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无需对投标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采购人迟到,开标也随之延迟,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人代表未到场也是可以正常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随意延迟开标。
3、开标现场招标人不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可以吗?
答:不可以,属于违法行为。开标时,唱标阶段必须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4、采购人和投标人可以不出席开标现场吗?
答:可以不参加。开标工作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5、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可以否决其投标文件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未派代表参加开标,其投标文件不应被否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交了投标保证金没有参加开标,未中标,保证金需要退还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不参加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交了投标保证金既没有来开标,也没有任何书面声明说不来开标,并不是违规行为,应视为未参加投标或未中标供应商情形,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开标时,投标文件可以由投标代表拆封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应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8、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来唱标吗?
答:不可以。唱标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完成。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9、开标唱标时,一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可以进入后面评审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将开标记录交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即可,由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预算金额,该项工作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应在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通过。当然,为了慎重起见,在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还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进行修正,看最终校验结果是否超过了预算金额,仍然超过了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的,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